做为一名学生。当自己在学校遇到困难或者伤害时。此时你应当怎样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7

做为一名学生。当自己在学校遇到困难或者伤害时。此时你应当怎样做

向学校的老师或辅导员求助,虽然怂点,但有效,而且学业为重,强出头没意义。

作为一名学生,当我们在学校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做,应当向学校哪个部门进行反应

班主任。政教处主管政教的校长。校长。

当你遇到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定或法院的判决时你应当怎样做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 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何理解?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意见,为此,《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85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即使有了这样具体的解释,在实践中仍然会出现不同的理解。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李某系某企业的一名职工, 后因某种原因被单位辞退,李某在接到单位辞退决定后, 认为单位不应将其辞退,开始找单位领导反映, 要求单位撤回对其的辞退决定,单位领导告知他会认真考虑的, 让其回去等候消息,后来李某又催问了几次, 得到的仍是让他再等等。六十日过去了, 单位领导拒绝了李某要求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 李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却被告知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后李某又诉至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仲裁委的决定是正确的,理由是: 李某在接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之日,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故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该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由于已经过了六十日,故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接到了辞退决定, 但其找单位领导反映后,单位领导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其请求, 而是让其等候消息,说明事情还有可能发生有利于李某的变化, 李某此时并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一直到过了六十日之后单位领导拒绝了李某的请求, 此时才应当视为李某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其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任何一个普通人的理解来看, 单位向李某发出错误的辞退决定应该被认为是对李某权利的侵害, 李某接到该决定之日即为权利被侵害之日,仲裁时效应由此日起算; 而李某向单位领导反映及后来领导未作出及时答复造成超过六十日的 情况,应当视作虽已超过仲裁时效但有正当理由,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之规定,应当受理, 不能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单位对李某作出辞退决定, 显而易见侵害了李某的权利, 李某受到该辞退决定时就已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故将该时间确定为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一是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是有书面的辞退决定,便于审理时的认定; 虽然按照此意见李某申请仲裁时超过了仲裁时效, 但并不妨碍其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向单位领导反映以及领导延缓答复造成仲裁时效超过的情况完全可 以视为其有正当理由才造成了时效的超过, 法院不能以仲裁时效超过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部关于“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和《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 都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样规定无论从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还是司法技术操作的角度 都是合理的,便于划分界限,同时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个案产生了歧义就否定其合理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 遇到当事人对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有不同理解时,要严格按照规定, 同时根据经验法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反过来理解就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 不应以此为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里的“不可抗力”和“ 其他正当理由”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在《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均有明确解释, 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何为“其他正当理由”, 由于没有详细的规定, 导致法官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来作出判断, 容易产生不同的认识,造成混乱;另一方面, 在当前部分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情况下, 将此问题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也容易产生司法不公的问题。因此, 有必要对“其他正当理由”作出合理的解释。笔者认为,“ 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1) 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2) 职工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3)职工请求工会、 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 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4)申请仲裁的。 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3、对《劳动法》应当增加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延长规定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中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实际上是仲裁时效的中止、 中断情形,但《解释》没有作出更明确的解释,也没有使用“中止、 中断”的用语。 而目前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六十日的仲裁时效和十五日的诉讼时效问 题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常见问题, 并且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往往基于同样的理由,有的法院认为是“正当理由”, 有的法院认为不是“正当理由”。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建议《劳动法》参考《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延长的规定, 对劳动争议六十日的仲裁时效和十五日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延长作出专门规定,加以明确,不仅能够消除分歧, 而且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按撤诉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的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 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 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 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但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 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是否生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起诉后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 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即与当事人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法律后果相同。理由是: 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开庭时无故不到庭的, 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不愿再通过诉讼来改变仲裁裁决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也就是当事人愿意服从仲裁裁决, 故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 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 不包括当事人不到庭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我们不应扩大解释; 规定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的原告因为发生了紧急情况, 无法按时到庭并向法庭说明情况, 法院在此情形下就会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裁定按撤诉处理, 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而法院按撤诉处理的裁定一经发给当事人, 原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的机会。 在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 还可以通过重新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前者则不能。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按现行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 当事人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表明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 仲裁裁决书当然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第二种意见关于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释中并未提及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疏漏, 可通过完善该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关于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其所举的例子实际上说的是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而法律规定的按撤诉处理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实践中法院为了方便操作,不管原告有没有正当理由, 只要原告在预定的开庭时间没有到庭,就裁定按撤诉处理。 笔者认为,原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包括庭前通知和事后告知, 即原告在开庭前确定自己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时到庭的, 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但无法与法院联系或来不及联系的, 在原定开庭时间过后应及时和法院联系, 说明其未能到庭的理由并举证证明,如果查证属实, 应当另定开庭时间,不宜盲目裁定按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未按时到庭且后来也未向法院说明有正当理由的, 法院应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样,凡是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均是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其不到庭只能认为是原告本人不愿到庭,放弃了其诉讼权利, 也就不存在第一种意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之说, 即使出现了原告有正当理由法院未采纳而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原告可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来撤销错误的裁定。再者, 如第二种意见所说, 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发给当事人之后不引起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后果,则应引起何种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接到裁定后没有再次起诉又该如何?恐很难回答,因此, 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原仲裁裁决应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 生法律效力。

在班里当同学遇到困难时你昰怎么做的

大多数同学默默无闻,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除非那个同学的好朋友,肯定会帮她。或者老师们》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应该在学校,社会,家里,怎样做好?

在学校,好好读书,多学点东西;在社会,好好的工作,得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在家里,好好的孝敬长辈,懂得处处谦让。

因此,作为一名国际商务参与者,在跨文化交往中遇到尴尬或难看情况时,你应当如何应

应当用一种很淡定平和的心态去对待.

当你遇到朋友时,你应当握手英文

当你遇到朋友时,你应当握手
When you meet a friend, you should shake hands
当你遇到朋友时,你应当握手
When you meet a friend, you should shake hands

有人说你笨, 你应当怎样做?

看是谁说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意思,当然如果是辱骂性质的!那么你回他一句,去超绝他!

当学生遇到困难、害怕挫折、缺乏自信时应该怎么办?

(1)降温减压法。当学生受挫折时,教师用温暖入耳表示同情善言加以劝慰,使对立情绪逐渐消失,进而让学生向教师吐露真言和事情的真相。教师再从信任和尊重受挫出发,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劝慰、遍和诱导,同时晓以利害,逐渐熄灭受挫学生心中的怒火,使报复心理消失。(2)审查目标法。就是帮助遭受挫折、缺乏自信的学生审查原目标是否符合实际,如果不符合实际或超越实际,就为其重新修定目标。家长会是帮助学生和家长重新审查目标的好机会,教师要利用这个机会分析审查原目标,引导学生扬长避短,变挫折的压力为动力,树立自信心。

在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方面,作为一名公民你应当怎样做?

公民的角度啊,而且还是“你”!那啥,初二的东西基本都忘了,而且手边也没有这个教材,这样吧,我列几点,你自己扩展一下,具体说一下怎么做,很快就够300字了。
(1)主动做一些公益广告(这个可以扩展说一下你想怎么做,画画?搞活动还是怎样的)
(2)在同学朋友亲人之间做宣传
(3)保护珍稀物种,不吃国家保护动物、不用国家保护动物制品(如皮毛大衣之类)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这点似乎要放在首位- -|||,一时忘了)
(5)支持低碳生活(外出步行、骑车)
够了没?不够追问,我看能不能再挤一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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