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州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清理等规章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就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规章。

  规章制定应当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规章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将立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立项、审查、清理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 项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章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州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方式具体负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政府任期的第一年度内编制并完成,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并完成。第七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坚持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立法规划在一定时期内对规章制定具有预期性和指导性,编制立法计划时应当优先从立法规划中选取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州人民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等事项。

  报送的立项申请应当经报请单位集体研究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多个部门共同报送的立项申请,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九条 报请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已形成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方案说明以及相关资料;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未超越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本州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州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四)规章项目的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第十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在州政府网站上公布接收建议的信函地址、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地址等有关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州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含新制定或者修订规章的名称、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第十一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对立项申请、立项建议采取实地调研、召开论证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州人大专门委员会、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州政协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项建议采纳情况。第十二条 州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拟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草案以及说明上报州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等内容。

  立法计划分为“审议类项目”、“预备类项目”和“调研类项目”三类。审议类项目指按照规定程序完成起草,当年上报州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预备类项目指研究起草、成熟时可以当年提交州人民政府审议的项目;调研类项目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第十三条 立法计划印发后,原则上不在当年新增立法项目。确需增加的,提出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报送州政府法制机构。州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提出意见,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立法工作进行安排;未经批准的,不予安排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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