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1-19
有的人分到的公有住房面积较为宽大,因为家庭成员的变化,所分到的住房变得空置或富余起来;有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买不起房子但能租得起房子,如果这两类人的供需关系得到满足,实际上对于社会不但起到稳定作用,而且在经济上也改善了一些人的生活,应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的。但由于出租人所出租的是公房,在利益的获得方面显然"公家"并没有体现,这样做到底合理合法吗?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