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有住房可以出租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1-19
‍‍有的人分到的公有住房面积较为宽大,因为家庭成员的变化,所分到的住房变得空置或富余起来;有的人由于各种原因暂时买不起房子但能租得起房子,如果这两类人的供需关系得到满足,实际上对于社会不但起到稳定作用,而且在经济上也改善了一些人的生活,应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社会起到积极作用的。但由于出租人所出租的是公房,在利益的获得方面显然"公家"并没有体现,这样做到底合理合法吗?分析上述两个规定,后一个规定对出租公房问题也有了适当的放松,但规定的原则是如果承租人(个人)将所租用的公房出租,前提条件是需经公家(原出租人)同意。实际上,该法规把公房能否出租的问题留给了有产权的单位。如果该单位作为原出租人同意其单位职工转租房子,那么转租就为合法。‍‍
第2个回答  2018-01-19
‍‍经查,《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津房管[2005]169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房屋,凡已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权,房屋结构安全,没有租赁或使用纠纷的,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公有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公有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收益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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