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是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我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第三条 乡镇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所需经费,由乡镇财政开支。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或主席团多数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十三条 依法开好人民代表大会。
  (一)主席团应根据代表意见,提出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题的建议,并提前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做好准备;
  (二)会议要审议好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主席团工作报告等;有选举任务时,要按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搞好选举;
  (三)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代表对工作报告、议案、决议、候选人等审议意见;
  (四)在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要依法提名,充分酝酿,广泛协商,并且依法进行选举。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
  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个别补选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程序和方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主席团主席、常务主席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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