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04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为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虽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但可归结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律思想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力客体,又称权利标的。权利客体受权利主体支配。权利客体远较“物”的概念含义广泛,是指受权利主体支配的各种权力的对象,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力、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点:
(1)利益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这种利益主要是为了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若无该种利益,就不会存在该种权利。由于人的利益需求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利益,也有非物质利益,因此,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囊括非物质利益。
(2)客观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客观上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长生不老药、永动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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