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部机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市建设委员会设7个职能科室,1个内设机构:
1、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信访科与其合署)
主要职能: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办、提案、接待、保密、信访、保卫、会议组织、办公用品管理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参与城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投资控制和城建工程决算的审计以及交付使用后的资产移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组织城市建设方面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处理市建设系统群众来信来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及上级部门转办的相关信访件。
2、政工科
主要职能: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双拥、统战、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3、政策法制科
主要职能:组织起草全市建设行业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办、备案和年检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和法律咨询服务;综合指导全系统企业改革工作,负责委直属单位的改革工作。
4、工程建设科
主要职能: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和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地质勘察、单体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等各类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工程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负责建设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建设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负责全市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的审查确认工作;指导审核建设工程评优工作;指导建筑业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的征收管理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负责国外企业进威承包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信息化工作。
5、勘察设计科
主要职能:负责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和专项设计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工作,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
6、城市建设科(挂村镇建设科牌子)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城市化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区供水和管网输水及用户用水的节水、城区防洪排涝、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责任单位“三包”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建制镇村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点小城镇的总体规划;负责国家、省、市村镇建设试点的推荐、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匠的培训、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村镇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7、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研究拟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管理、配套建设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负责综合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等工作。
内设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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