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23

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针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第四章,着重阐述了回国与服务的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公派研究生需按期回国,完成《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附5),推选单位需在指定栏目签署意见。留学生需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留学基金委报到,提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后,会通知金融机构返还出国前存入的保证金给个人。
第三十三条,学成回国的公派研究生,除在职人员外,应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及与国内单位的定向就业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推选单位在人才培养计划中需重视公派研究生的回国事宜,对就业、创业问题给予积极引导,创造有利条件支持他们回国工作和创业。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为在国外获得学位并落实工作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手续,提供必要的服务。对于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研究生,推选单位需将名单报备至服务中心,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同样需回推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公派研究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这是对留学成果的回馈,也是对国家培养计划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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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外留〔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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