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确保射电望远镜运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公里至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公里至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核心区为禁止开发区,中间区为限制开发区,边远区为适度开发区。第四条 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实行科学管理、保障安全、保护资源、促进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国土空间、环境保护和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电磁波宁静区开展科研、科普、考察、参观、文化、旅游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电磁波宁静区内的重要交通节点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射电望远镜有关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磁波宁静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派驻本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承担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每年9月25日为自治州天文科普活动日。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电磁波宁静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磁波宁静区植被、水体和地貌的保护,组织制定实施电磁波宁静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核心区为森林防火常年禁火区,中间区、边远区为重点防火区。第十三条 核心区内的地方公益林和林木所有权人申请纳入补偿的商品林参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十四条 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核心区内十五度以上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目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

  (二)采伐、狩猎、开垦、烧荒等破坏环境的活动;

  (三)倾倒、遗撒或者堆放固体废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中间区内建设对电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以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应当符合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意见,并征得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第十七条 边远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建设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八条 中间区、边远区内新增项目的审查审批由州人民政府依据电磁波宁静区的相关保护要求做好统筹工作,涉及重大项目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电磁波宁静区内电磁波的巡查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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