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美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在老年人状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等领域开展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家庭访问制度,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以及以老年人为对象的志愿服务活动,调解涉老纠纷。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开展慈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全社会广泛开展孝老、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幼儿园以及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进行孝老、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树立先进典型,积极刊播孝老、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开设适合老年人的节目或者栏目,出版老年书刊。第八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树立自尊、自立、自强、自爱意识,遵守社会公德、传承家庭美德。第九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所在公历月为敬老月,鼓励社会各界集中开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动。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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