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条件
1、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后,在第13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在失业保险金领完后60日内参加(接续)医保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办理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
1、住院费用统筹支付汇总名单
2、住院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医院须加盖公章)
3、未联网的医院须开记帐专用表,联网的医院特殊情况须开记帐专用表
4、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5、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
6、中药复式处方
7、出院病情证明
三、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