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要在对方户籍地起诉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4-19

法律主观:

起诉不一定要去对方的户籍地。住所地指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一、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一般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二、对于下列民事案件,一般去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去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起诉不一定要去被告的户籍地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和当事人情形,还可以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户籍地法院和原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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