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7-0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国家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保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需报省、自治区的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