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概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18
民法总则新颁布,所以想认真多看几遍,似乎懂了,晨起,看到麦老师的一段话,点醒梦中人:

好吧,那就开始行动,从基础开始,重新梳理知识体系,厘清概念,获得进一步的门票。

民法总论(一)

导言:

一、民法在体系中的作用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属于基础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法规则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比较有效率的行为模式。

二、民事主体制度

核心,保障法律地位的平等,行为自由

一、民事主体

二、物权

1、所有权

2、物权

3、只能支配使用价值——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三、债权

规则——合同制度

物权和债权就构成了财产权

四、人身权

绪论

第一节民法的意义

一、民法与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言:

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源头,到民法(日本的功劳),到清末《大清民律》。

民法是商品经济上长出的一颗苗。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

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因民事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人与人之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国家,国家在公法里是管理者,在民事领域中就是平等主体】

民事:与国家行政事务、刑事事物相对应的概念。(政治国家层面,有等级运作,叫公民、市民社会人与人是平等的)

平等:机会平等(形式平等)

结果平等(实质平等)

平等有以上两者含义,民法上强调的平等是机会平等。

2、财产关系

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物质性、非物质性(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又分为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是物权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是债权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经济价值可以和权利主体分离。

3、人身关系

人:人格(具备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天然有的)

身:身份(亲属、配偶等参加社会活动后才有的)

人身权不能与主体相分离转让的,也没有什么价格。

(三)民法的分类

民法具有多种语意,指向范围有别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

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把罗马法成文化。

(2)民法大全(公元六世纪,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帝):把现存的法律进行整理,学说汇篆、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新律。

(3)中世纪:封建法(土地关系以及基于土地关系所产生的农奴对土地产生的依附关系)、教会法(家庭婚姻继承关系)、商法(商人之间的关系)。

(4)人的行为是被自己的预期所决定的。

罗马法复兴

三R运动: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

民法与商品经济之间有血脉相连的关系。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要有统一的主权国家、统一的立法机关、统一的司法机关。

在中世纪不具有这个基础,宗教只管人的精神生活,把世俗社会推了出去。

第一个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封建法是有等级的,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D、自己责任(自己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主要是对强者的限制,对弱者保护);(4)无过错责任

近代向现代民法的转型一定要深刻理解,转型的指征、原因。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法官靠成文法典进行裁判。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法官靠以往判例进行裁判。

两者的影响力不同。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主体和客体之间如果联系:人、财产,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二)德国式:学说汇簨式、潘得克潘式

好处:逻辑性强,避免重复

坏处:法律适用的时候,要解决具体纠纷,找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两分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公法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公权机关。

(2)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意义

A、实践意义

B、认识意义

公法是为了保护私权的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确定私权神圣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1、义务本位:在古代时,有等级,不同的等级履行不同的义务,民法保障各个等级义务的履行。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以权利本位为主,以社会本位为辅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

对法官而言,面对特定的案件时,去哪里找法。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定法、判例)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学习小结:对民法的来源和历史的了解,就如同一个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世,未来不迷茫,做事也有了规则和界限。

姚  茜 律师/学习笔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sunshine_yao123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