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主要规定了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下是条例中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




    对于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如随意倾倒垃圾、运输车辆泄漏污染路面、随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例如,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行为将被处以十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运输或处理的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金额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未携带核准证件,将被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行为则可能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未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人身伤害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7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