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四十六岁了。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已经二十年了。工资还只是一千块钱。由于身体和家庭琐事。不想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了。请问我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或者《劳动法》哪天哪款有相关规定。拜托了。
你可以到网上搜下同工同酬先了解下,然后再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