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村级道路管理制度,加强村级道路养护工作,提高道路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道路,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行政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其他行政村相互连接,允许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第四条 村级道路养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保障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详细规定由市交通部门根据省有关要求制定。第五条 村级道路养护的内容包括: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完善及修复防护工程,路面大修、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及管理维护等。第六条 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管、行业指导、村级养护的原则,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组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农村道路养护管理先进县、金杯乡、模范村进行评比表彰。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宣传贯彻有关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第八条 村级道路及县级、乡级道路养护管理,坚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走市场化道路。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养护公司,建立养护市场,鼓励民营企业从事道路养护业务。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内容列入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条 村级道路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村民享有村级道路的通行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义务。第十一条 全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和省要求,按照企事分离的原则,全面改革改制,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养护管理;
(三)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组织开展以乡(镇)为单位的村级道路养护竞赛,表彰和奖励在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
(五)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级道路冬春普修工作;
(六)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公路养护管理列入日常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1名公路专干,负责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年度养护管理工作计划,落实本乡(镇)村级道路养护招投标,经常检查各村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定期考核村民委员会的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筹集落实村级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并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养护资金的使用,督促所辖行政村按合同兑现养护工工资;
(四)组织开展村级道路养护评比;
(五)组织村级道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六)组织开展冬春普修工作;
(七)组织村级道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九)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行政村对农村公路两侧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持。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对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村规民约,宣传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村级道路养护工作;
(二)实施日常养护、冬春普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路政案件;
(三)负责筹集所需的养护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村委中有专人负责村级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签订养护管理合同,经常检查养护队伍工作情况;
(五)设立专(兼)职路政通讯员,提供路政管理信息;
(六)管护公路标志;
(七)有关村级道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负责对村级以下道路和道路两侧的环境进行整治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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