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保密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各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和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第四条 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机关、单位和公民,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和专职、兼职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保密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泄密事件的查处,督促或者协助拟定对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
  (五)组织开展保密防范技术设备的研制、推广和应用工作;
  (六)审查和监督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七)管理和监督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保密工作事项。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设置保密组织,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较多、保密工作任务较重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保密人员,负责日常保密工作。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的保密组织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保密制度;
  (二)对本机关及所属系统、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依法组织实施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技术防范工作,查处泄密事件,负责组织制定对泄密事件的补救措施;
  (五)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程序性保密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保密行政执法检查由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各机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和支持。第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 凡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秘密载体规定位置上予以标明。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宣传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并掌握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办理程序。第十三条 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由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审定,具体办理程序(包括主办部门的拟办意见、请示和主管领导的签批意见以及实施的通知和日期)应当有文字记载。第十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已经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原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关变更、解除秘密的工作,撤销的机关、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合并的机关、单位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各机关、单位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四章 保密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传输、存储以及承办过程,必须由有关机关、单位限定接触人员的范围。
  上级机关可视情况改变下级机关限定的秘密事项接触范围;下级机关无权改变上级机关限定的秘密事项接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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