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行政策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7
1.省外来返黔人员在出行前,须提前通过“贵州健康码”进行个人健康申报,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自驾来返黔的,还须提前登记车辆信息。抵黔后要严格按照我省防疫规定,积极配合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分级分类落实核酸检测、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防疫措施。
2.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来返黔人员严格执行“14761”的原则实施管控。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6次核酸检测1次抗原检测(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5、7、14、21天,第一天同步做一次抗原检测,下同)。
3.澳门来(返)黔人员:除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以及14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承诺入境内地前14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可不再进行隔离,有序流动;无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的,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
4.非法偷渡人员,指从境外非法偷渡进入中国内地入黔的人员。管控同境外来(返)黔人员:14761,先防疫、后处置,集中隔离14天后,如能保证单人单间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处置程序。
5.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入黔人员严格执行“7751”管控措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1次抗原检测(核酸检测频次为第1,2,5,7,14天。第1天在做一次核酸检测时同步做一次抗原检测);管控时间从离开高风险地区算起。
6.行程码带星号和14天内有本土感染者报告地区所在地级市的省外来返黔人员。抵黔后须落实“五天三检”措施。需落实“五天三检”人员抵黔后,须在第1、2、5天共开展3次核酸检测,其中前2次采样需间隔24小时以上。在第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前,仅能在交通场站、居所或酒店等待检测结果,期间不得外出。后2次检测须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自行前往就近采样点进行采样,采样后仅能前往工作场所、居所或酒店。如“五天三检”人员需在省内中转,应尽量搭乘出租车或私家车,并向目的地社区(村居)提前报备,也可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前往交通场站有序中转;中转涉及的出发地和目的地交通场站需同步做好相关人员信息推送工作。
7.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来返黔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并在抵黔后48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抵黔后须落实“五天三检”措施。
8.其他低风险地区来返黔人员(健康码行程码均正常)。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返黔,建议在抵黔后48小时内再开展1次核酸检测;未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抵黔后须就近开展1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有序流动。
9.其他潜在风险人员。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省外同时空暴露等重点风险人员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暂缓来黔。
10.与阳性人员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黔人员,需主动向社区报备,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隔离等防控措施。
11.所有从省外来(返)黔人员,需进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丧失等不适症状,须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2.疫情严重地区(现阶段疫情严重地区为上海市)来返黔人员。按照“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进行管控。5次核酸检测分别是第1、2、5、7、14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省疫情监测管控救治组和省社会防控组将及时研判确定疫情严重地区范围,适时调整管控措施。
贵州是低风险地区吗?
贵州市低风险读取。什么是疫情的高中低风险地区
1、高风险区域:是该地区新冠病例有超过50例,并且十四天内有过聚集性疫情出现。
2、中风险区域:14天以内有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且累计新冠确诊病例未超过50病例;总计确诊的病例超过了50例,14天以内并未出现聚集性疫情。
3、低风险地区:没有确诊的病例,或者持续14天没有增加确诊病例。
综上所述,建议大家出门要做好核酸,要做好防控,出门戴好口罩,积极响应我国防疫政策,不要去人口密集的地方,防止交叉感染。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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