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人(乙方)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按揭不能批下或按揭不足,乙方在三日内补足差额房款! 乙方是委托丙方(房产公司中介处)办理组合贷款的,3月1日首次申办后因发现未付清前时购车贷款而在3月5日被工行退回,这是否属于"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按揭不能批下”的情况?出此差错后,至今仍没去银行办出贷款,是否可按合同所约,要求“乙方在三日内补足差额房款!”——实际上已过去十几天了!这个购房合同是在宁波的一家房产公司中签订的,望行内人士给于指导、点拨,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