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如何定罪?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2-22
在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刑。关于数额的计算,不应该根据窃得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数额和信用数额来认定,应该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数额或者获利数额为依据。
因为信用卡上表明是合法持卡人的存款余额和信用数额,行为人在窃得信用卡后,没有非法使用之前,只是获得了非法获利的机会,而未实际获得上述款项。合法持卡人的经济利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
所以,信用卡上表明的、而行为人实际未得到的存款数额和信用数额,不能计算为盗窃数额。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使用者与盗窃者之间有通谋的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使用者与盗窃者之间没有通谋,使用者不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予以使用的,对使用者则不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而应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法处理。
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的,也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交给同伙或朋友使用该信用卡的。对于前一种情况的定性,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是有价值意义的支付凭证,凭此卡可以获取财物或消费服务,盗窃信用卡就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假冒持卡人的签名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是实现盗窃犯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2个回答  2009-03-20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功能并使用的;
(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刑法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第3个回答  2009-03-20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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