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个健康”,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第三条 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规律,支持改革创新,加强法治保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指导、组织和协调。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相关工作。第二章 要素保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实现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机融合,提高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科学安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土地供应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完善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和产业项目合同履约管理,综合治理闲置、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划定工业区块范围界线,确保与工业经济增长相匹配的用地规模总量。

  工业一级区块范围界线内规划工业用地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确因城市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减少工业一级区块范围界线内工业用地面积的,应当在县域或者市域范围内落实占补平衡。第七条 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规定条件的,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放宽。

  可建建筑面积比例提高部分应当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优化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等服务保障措施,建立以岗位经历、年薪待遇、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评价机制,引进和培育不同领域多层次人才。

  发挥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作用,培育发展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和开展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创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实施技术技能人才订单式培养,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结合地方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需求,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业院校、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鼓励采取不动产按份额抵押、小微企业资产授托融资、技术产权证券化融资等创新扶持措施,降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金融支持的稳定性,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股权融资、跨境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健全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组织设立专门用途基金支持企业纾危解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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