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05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第五章主要涉及对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根据第二十八条,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各级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需加强对所辖区域水量调度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明确,十一省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报告所辖区域的取(退)水量数据,以实现数据的透明化管理。


第三十条规定了黄河水量调度文书的格式,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同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文书标准的统一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强调,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定期通报水量调度执行情况,不仅向相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报告,还会公开向社会发布,增强公众的知情权。


在用水高峰期和特殊情况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更为细致的监督检查措施,如巡回检查、重点取(退)水口的特殊监控,以及在发现严重污染问题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以保护水资源和环境。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在执行监督时的权利,包括要求提供文件、进行说明、现场检查、监测水量以及纠正违规行为等,以维护法规的执行力度。


最后,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不得拒绝或妨碍公务的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经国务院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7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此令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令的目的在于加强黄河水量的统一调度,实现黄河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黄河流域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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