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指导意见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五)加快构建现代城镇体系。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建设“向心布局、集群发展、两规(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衔接、五个层次”具有河南特色的现代城镇体系。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将18个中心城市纳入中原城市群,推进交通一体、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打造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形成以城际轨道和高速铁路交通为支撑的中原城市群半小时交通圈和1小时交通圈。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的有机衔接,构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省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新型农村社区五级城乡体系。
(六)提升郑州的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强化郑州新区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快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组团、九龙组团、航空港区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龙湖地区、龙子湖高校区和白沙职教园区开发建设,建成郑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航空港交通枢纽和郑州综合保税区,促进郑州国际物流中心形成规模。以建设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为目标,高标准改善交通条件,提升环境质量,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增强对中部地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对中原经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继续推进郑汴一体化发展,加快实施郑汴新区规划,2015年郑汴一体化区域城镇人口超过600万人,2020年达到800—1000万人。加快建设郑汴洛城市工业走廊,扩大人口规模,提升产业集聚水平。推进“两干三城”(干线铁路、干线公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城际快速客运通道、城际快速货运通道)交通体系建设,加快郑州市与开封、许昌、新乡、焦作、洛阳市的发展对接,形成郑州都市圈。
(七)推动省域中心城市发展。按照“组团式、集群化”发展理念,优化空间功能布局,促进组团产业集聚发展,完善基本功能,构建周边与中心城区的便捷交通网络,推动形成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周边小城市和中心镇为依托的城镇集群,使省域中心城市成为区域经济文化服务中心。到2015年,洛阳市城区人口达到260万以上,省域副中心城市作用进一步增强;其他中心城市都要进入大城市行列,基础条件好的要发展成为特大城市。
(八)加快中小城市和县城发展。要把中小城市和县城发展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点,提高规划建设标准,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村人口就近转移。按照“三个一”的发展目标,每个县(市)建设一个产业集聚区,培育一个超百亿元的特色主导产业,努力形成一个人口规模超20万的城市。到2015年,目前城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省辖市、县(市)人口要达到40万以上,人口在20万以上的县(市)人口要达到30万以上,人口在15万以上的县(市)人口要达到20万以上,其他县城要高标准规划建设成为宜居小城市。到2020年,争取所有县城人口都达到20万人以上。
(九)因地制宜发展中心镇。发挥小城镇连接城乡的关键节点作用,合理布局,适度发展。支持已经形成一定产业和人口规模、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通过加快专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发展成为10万人以上的小城市。支持具有资源和产业基础条件的特色镇通过发展特色明显的矿产资源、农产品加工和文化旅游服务业等,逐步扩大城镇规模。对不具备产业集聚基础的小城镇,要重点强化区域服务功能,为周边农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十)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把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作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关键环节,通过创新政策体制,着力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安居、子女就学、社会保障、户籍等突出问题,逐步使进城落户的农民真正成为市民,与市民享有平等权益。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原则上县城以下中小城市要全部放开户籍限制,中等以上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条件放开。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市居民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允许一定期限内保留农村社保。鼓励进城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
(十一)优化行政区划管理。根据各地城镇化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进行政区划调整。适当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逐步将单一城区省辖市市区近郊的县(市)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逐步解决市县同城、一市一区问题。将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较快、小城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符合设镇标准的乡改设为建制镇。县(市)政府驻地乡镇、城市近郊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情况改设街道办事处。积极稳妥推进省直管县改革。赋予人口规模较大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中心镇或特大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十二)多渠道筹集城镇化发展资金。加大财政对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城镇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收入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参与分成的涉及城镇建设的各项收费、基金收入,全额返还各省辖市、县(市),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各省辖市、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支持各地注入优质资产、经营开发城市资产,提高融资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探索开发商投资土地一级市场、先期参与城镇土地开发等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
(十三)提高城镇化发展用地保障能力。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支持在县域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建设用地整理结余指标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与吸纳农村人口规模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规模挂钩、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与当地土地开发和整理数量挂钩的“三挂钩”制度。支持通过城乡改造,加大土地挖潜力度,解决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问题。
(十四)增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按照复合型城市、紧凑型城市及绿色低碳、组团式集群发展的理念,高标准、高水平编制各类规划,引导城乡建设和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开展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建立由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强专项规划编制,实现城市建设地段控制性规划全覆盖。统筹编制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城镇建设、产业集聚、农田保护、村庄分布和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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