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照顾他们的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途经香港、澳门地区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签发的,或者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对经由国外进境的台湾同胞,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旅行证件,按照本规定对其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税优待。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每一公历年度内(简称“一年内”,下同)首次进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本规定所附《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入境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内多次进境的台湾同胞,自第二次进境起,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对一九四九年以来首次回祖国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海关予以特殊照顾;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项物品内任选其中三件(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件数不得超过三件),免税放行。第四条 台湾同胞带进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属自用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准予征税进境;超出自用范围的,应予退运。第五条 台湾同胞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第六条 台湾同胞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见附件二)。第七条 台湾同胞回祖国大陆定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凭有关部门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予以免税放行,不受本规定“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车,每户限一辆,征税放行。第八条 本规定末列的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11月3日起实施。
  附件:
  一、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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