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的思想内容是靠语气和语调来表达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10

作品的思想内容是靠语气和语调来表达说法是错误的。

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见著作权)和主要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

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游戏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种类和范围往往会不断扩张。由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需要,一些国家开始以著作权对软件加以保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成员国均承诺以著作权方式对软件予以保护,

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有其不足之处,即无法保护其流程和构思,抄袭者稍加修改,就可避免侵权,许多国家开始考虑以专利形式对软件予以保护。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根据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增扩了作品的外延,

也根据我国的实情,增加了一些外延,比如杂技,我国杂技水准在国际上已经领先。但是在这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杂技中的技巧等技术问题,而仅仅保护杂技中舞蹈性的、体现美感的部分。

相对于实践的需要,立法的进展总存在滞后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九项作品大类,最后一项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

但是,第一,各项大类下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作品,常常存在争议,比如,美术的概念是否涵盖实用艺术品?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的表述方式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型作品类型?

对此,学界尚有争议,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时,给与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理来界定!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品所反映的思想、观点或者信息等。

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智力成果不受著作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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