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街道、巷弄、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以及供各种机动车辆通行的乡村道路。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建设、公用事业、市容、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其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的自觉性。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当严格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和落实安全行车制度。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特定的时限和范围内,划定交通管制区或机动车辆单行、禁行路段以及公共汽车专用线。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员第七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模、道路交通状况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辆年度控制方案。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都不得以他人名义申领号牌。第九条 机动车辆改装、改型、改色、更换发动机或车架,必须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机动车辆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接前款所列的维修业务以及维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时,应当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第十条 机动车辆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或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第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准领取驾驶证,驾驶车辆。第十三条 学习机动车辆驾驶的,应当在驾驶培训场地内进行;需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段内进行。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辆经过交通事故现场时,驾驶员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抢救伤者,必要时,交通警察可以强制使用其车辆。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民用机动车辆使用军用、警用或公安专段号牌;
  (二)使用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三)提供虚假情况,领取驾驶证或行驶证;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六)自行车、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第三章 行人和乘车人第十六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及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十七条 精神病患者或6岁以下幼儿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由其监护人或者成年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使用白色手杖或者有人扶持。第十八条 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当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二)在没有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迅速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不得在已停靠车辆路段绕行横过道路;
  (三)不准跨越护栏和隔离带。第十九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市内客车、长途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应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招乘车辆;
  (二)确需在车行道上下车的,必须待车辆靠右侧停稳后,从车辆的右侧或后部上下车辆;不准在车辆行驶时强行上下车;
  (三)乘坐摩托车不得侧坐或者与驾驶员相背而坐。第四章 车辆装载和行驶第二十条 车辆载物或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车载物的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车载物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5米;小型客车载物的高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4米。
  (二)残疾人专用车限载1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车身。
  (三)农用四轮车载物,载质量在1000千克以上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5米;载质量在1000千克以下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辆0.5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四)助车车不准载人。载物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0.3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0.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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