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29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4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年12月11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