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4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9年12月11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现决定对《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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