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6
1.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本规定应运而生。
2. 殡葬管理工作应循序渐进地推广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倡导节俭、文明治丧,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3. 深圳市的罗湖、福田、南山区被划定为全面推广火葬的区域;宝安、龙岗区除了偏远山区(交通不便)可规划集中土葬(以下简称土葬改革地区)外,其他地区也应推广火葬。
4. 在推广火葬的地区,遗体必须进行火葬。外地人员在深圳死亡,除非有特殊原因需运回原籍办理丧葬,应一律就地火葬。死者为有土葬习惯的少数民族,可尊重其习俗;但若自愿火葬,他人不得干涉。
5. 遗体火化应迅速进行,停尸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必须获得区以上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6. 患传染病死亡或遗体已腐烂的,由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后立即火化。非正常死亡或无人认领的遗体,必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后方可火化。
7. 遗体火化需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8. 在推广火葬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运输等方面的帮助。
9. 土葬改革地区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建立土葬公墓。土葬公墓的建造必须遵循市政府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限定坟墓面积,禁止随意占地土葬。
10. 在建有土葬公墓的区、镇内,应限期将土葬公墓以外的原有坟墓迁入土葬公墓或平毁。但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除外。
11. 禁止单位和个人建造“寿屋”或“阴阳城”,禁止为活人预先修建坟墓。已有的“寿屋”、“阴阳城”应予以清理拆除,遗骨火化后可安放在公墓内。
12. 严禁利用丧葬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打幡招魂、披麻戴孝、游行送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修造姓氏宗族墓或搞姓氏宗族联宗祭奠活动。
13.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外籍华人要求将骨灰安葬于深圳市公墓的,应向侨务部门申请。外国人或外籍华人在深圳市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国外安葬的,由深圳市殡仪馆办理。
14.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籍华人要求修复或迁移在深圳市的祖墓的,应向侨务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的祖墓,应商定迁葬地点和方法。
15.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火葬地区生产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在土葬改革地区内,应向民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16. 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殡葬管理相关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等。
17. 深圳市各级公安、工商、规划国土、卫生、财政、城管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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