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法律基本特征所体现出的原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1-04
  资本主义法有以下主要特征:
  (1)确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资本主义财产制度是私有财产最发达和最完备的形式,资本主义法在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上,体现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所未有的观念和原则。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又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原则。从字面上看,“保护私有财产”好像是为一切人规定的。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少数剥削者占有大量的财产。所以,资本主义法的这一原则,着重保护的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本质,是资本主义法的基石。在帝国主义阶段,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法主要代表了本国垄断集团的意志和利益,资本主义法的所有权制度也适应垄断资本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在形式上改变了私有财产权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原则。国家在维护“全社会利益”的幌子下,对垄断资本也作某种限制,同时又授予某些垄断企业以种种特许权。此外,国家还常常直接、间接地参与资本主义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过程,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调节。但是,这些形式上的变化丝毫未改变资本主义法维护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本质。它的目的在于更有效地保证垄断资产阶级获取最大的利益。
  (2)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资本主义的发展消灭了等级特权和地方特权,实现了法律上的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曾经是资产阶级向封建主阶级进行斗争的一个口号,在资本主义确立时期起过革命的作用。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这个原则被规定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任何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但是,由于资本主义法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反映,这种平等的实质就是向资产阶级的要求看齐。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最基本的法定权利即私有财产权的界限是除了人以外可以占有一切,包括人的劳动力,所以就使得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获得了一种出卖劳动力的权利;而资本家在使用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过程中无偿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了对工人的剥削。共同平等地遵守法律的结果只是资产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工人,实现了资产阶级的统治。
  (3)标榜“契约自由”。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凡生产资料的取得、劳动力的雇佣、商品的流转,等等,一律都是通过契约形式实现的。所谓“契约自由”原则,是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而产生的。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对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对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契约自由只不过是掩盖资本主义剥削的法律外衣。契约自由,是指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不受限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主要掌握在资本家手中,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所以,工人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享受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契约自由”;只有资本家才能享受到交换原料、产品和购买工人劳动力的自由。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这种“契约自由”也受到了限制。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日益加强,国家常常通过立法来干预、调节私营企业的经济活动,其中也包括对契约关系的调节。而且,随着格式契约、标准契约的出现,契约的内容和条件一般也不再是签约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垄断组织单方提出的,另一方只能表示接受或拒绝。
  (4)确立资产阶级法制原则。资产阶级法制原则,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以及一切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办事,即建立适用一切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为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来的,在当时以及以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政权都起过历史进步作用。资产阶级法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组织形式,其重要标志就是资产阶级通过选举选出代表组成议会,由议会集中本阶级的意志制定成为法律,同时组织政府和司法机关组织和保证法律的执行。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并未真正实现过,因为资本和真正的法制原则是不相容的。资产阶级一方面需要法制,因为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要求人们一体遵守,以实现它的统治;另一方面,又由于资产阶级害怕劳动人民,因而感到法制对他们也是一种束缚。所以,资产阶级虽然在形式上确立了法制原则,但在实际上他们自己又破坏了它。特别到了帝国主义阶段,在垄断资本日益表现出它的反民主本质的时候,资本主义法的这种法制原则更是明显地受到破坏。在立法方面,帝国主义国家制定了大量违反宪法和资产阶级公开宣布的民主自由原则的法律;在司法方面,违反法制原则的现象尤为突出。随着阶级斗争的日趋尖锐,有些帝国主义国家的非法镇压活动越来越扩大,行政和司法专横的倾向也越来越突出。
第2个回答  2021-01-15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6
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占社会少数的资本家阶级,因此,它与古代两种历史类型的法一样,也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不过,由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是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所以,它又是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种形态,其奉行的许多原则也就明显不同于古代法律制度。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在法律史上,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后来,各国的资本主义立法都确认了这条原则。
这一条原则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要的原则,因为它准确地反映了“自由地利用资本来剥削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本质的要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律原则,那时,私有财产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并未达到神圣不可侵犯的程度,因为在国家和专制王权面前没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权利,国家和专制王权不受法律约束,它们对私人财产的侵犯不会引起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这一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当然,在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表达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明显的事实状态,即,主要的社会财富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他们才是这一原则的真正受益者。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近代资本主义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绝对的所有权,它允许所有权人几乎可以完全任意地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包括政府)均不得干涉。这种绝对的所有权在后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矛盾。到了20世纪初,所有权的滥用开始受到限制,这是资本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现代法制区别于近代法制的重要标志。
  (二)契约自由原则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首次把契约自由上升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在法律所界定的广阔领域中自主地处分自己的利益和权利,并在交往各方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建立或改变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关系本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满足本人消费、交纳地租和赋税而进行的生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是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因此,市场经济也就是自由交换的经济,它在法律上就表现为一系列契约订立和履行的总和过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级特权和专制王权都是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不相容的,也是与契约自由原则不相容的。可以说,契约自由原则不仅为重新安排和调整经济生活提供了新的准则,也由此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调整提供了参照,从而,现代文明、现代法制的第一种形态——资本主义文明和法制才能得以确立。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契约自由原则在形式上给一切人都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但是,对于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普通劳动者来说,它只意味着决定把劳动力出卖给什么人的自由,然而,在为了生存必须出卖劳动力、必须接受剥削这一点上是没有自由选择余地的。因此,契约自由对于资产阶级才具有完全的意义,对于普通工人则只有部分意义,它是以契约自由的形式实现的经济强制。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体现法国大革命之理想的《人权宣言》在第1条和第6条规定:“人们在自由上而且在权利上,生来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保护或处罚都是一律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一原则同前述两条原则一样,也是由资本主义法制首先确立下来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括丰富的内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点。第一,所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种权利能力生而具有,不以任何特定事实为条件,它实际上就是人权,即,任何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权利和资格。第二,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公民”这一法律称呼代表着一种法律地位,它与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联系。在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任何人只要具有公民资格,就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平等的基本义务。第三,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法律在对行为施加保护和惩罚时,只关注
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不关注行为人的身份。这一精神被形象化地表现为西方文化中司法女神的眼睛总是蒙着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是人类社会从古代法律制度进入现代法律制度最主要的标志,是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的死亡宣告,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也应看到,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结构中,这一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不同的。尽管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但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必要的社会条件,在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信息资源实际不平等占有的情况下,平等的权利对许多普通劳动者来说,很少具有实际意义。虽然在法律上,一个汽车装配线上的工人也与他的雇主一样有投资办厂的权利,也与他一样有竞选总统和议员的权利,然而,这些平等的权利丝毫也不能改变资源的实际不平等占有的阶级差别。
  除了上述讨论的三条原则之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还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或宪法至上)、有限政府、分权制衡、普选代议等许多重要原则,不过,相对而言,这些原则都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为了保障商品生产与交换在契约形式下进行,为了保障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而被确立下来的。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资产阶级以不同于古代社会的方式实施自己的统治,其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在其“法治国家”的稳定状态下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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