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伯的伦理决策模型是什么

我们要写论文运用库伯的伦理决策模型分析问题,谁能告诉我库伯的伦理决策模型就神马东西啊!

第1个回答  2013-10-14
——公共伦理分析之五
关键字:公共伦理 管理模式 决策 方法
时下处理公共伦理冲突的基本做法是,确定某些公共伦理的标准或者说是准则,对于涉及公共伦理问题的争论,将其套入这一现成的框架,进行评价。当然,在一个相对稳定、封闭和保守的社会空间范围内,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当然,还要假定这套道德标准是适用的。但是,当着全球化、多元化和动态化的社会潮流滚滚而来,这套规则就遇到挑战,如果硬性照办套用,结果难免削足适履,捉襟见肘,这正是目前的伦理困境。所以,与其直接拿出一套现成的标准,倒不如首先分析解决伦理冲突的途径和方法,然后,在确定一些程序规则,使得各方的争论能够在同一的话语空间和对话平台上展开。
美国行政伦理学家特里.库柏认为,人们进行伦理思考的方式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情感表达层次,就是对于伦理问题表明自己的情感倾向性。“这些自发的、未经思考的情感表达也许是价值判断的最常见的形式。这些情感表达既不想引起回应也不想劝阻别人;既不提供有关事态的证据又不提供详细的事态描述。然而,根据是谁说出的和强烈程度如何,它们可能会变成更为系统和理性的处理办法”。[1]
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规范层次。“这是严肃提出问题并予以严肃回答的第一个层次:我们指出与问题相关的恰当的行为方式并开始评估各种可能的办法及其后果;我们根据某些被我们奉为道德指导准则的规则、格言、谚语来思考这些行为过程及其可能的后果”。[2]大多数时候,问题就是在这个层次里得到解决的。因为当着遇到有关伦理问题的时候,“一方面是思考了替代的行为方法及其可能性后果,另一方面是将之与相关的道德规则联系在一起,在这两个过程中,可替代的方法变得越来越有限,最终只有一两种方法才是最为关键的方法。我们基于实际的后果和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接受的相关道德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决策”。[3]
第三个层次是伦理分析层次。“当可利用的道德规范无助于解决具体问题时,当它们互相冲突时,或者当它们给行为开出的药方似乎不对症时,就需要对我们的道德规范进行基本的再思考”。“有时候问题会太独特、太复杂或者其后果影响面太大,以至于我们没有其他选择,只有重新审查我们的常规行为标准中隐含的伦理准则”。 “对‘准则’简洁而恰当的定义是‘给行为提供一般的法律和规则指导’”,“伦理准则指的是为实现某一价值所必须具有的行为方式”。“它明确的将一种价值和一种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4]在这里,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的相对稳定的关系称为伦理准则的基本形式。比如,公正是公共伦理准则之一,其基本价值是“一视同仁”,公务员招录采取“凡进必考”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统一的考试资格,给予具备这些资格的人员以考试的机会,这就是公正伦理的具体实现方式。
第四个层次叫做“后伦理层次”。“大多数行政人员都不会到达这一最为基本的哲学思考层次。只有在被特定的顽固和乖戾的对手的逼迫下,或被一种深深的理想破灭的失望感觉仅仅抓住时,或者面临全面的个人危机时,我们才会运用这一层次。”“在这一层次里我们开始质疑自己的世界观——我们对人类本性的认识、对真理的认识和对生活意义的认识。”“‘为什么我应该遵守道德规范’这一问题时后伦理层次的例证。”[5]
如果说,在道德判断和伦理分析层次上我们毫不怀疑地使用一些基本的准则、规范,那么,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必须质疑并证明这些基本准则、规范的合理性和正确性了。比如,在公共管理领域,我们都不怀疑公正、忠诚、诚信、责任等准则,但是,当着这些准则本身受到挑战时,或者这些准则相互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就要质疑:为什么需要公正?为什么诚信重要?比如,如果遵行诚信,可能会公开一些对公共部门不利的“秘密”,与对所属组织的忠诚规则发生冲突,选择忠诚还是选择诚信,就是棘手的问题。后伦理层次必须将有关规则进行比较排序,有如解决法律规范的竞合关系一样,需要确定处理规则冲突的规则和程序,追寻这些规则设定的本来目的和意义。
处理伦理冲突问题的过程一般循着上述的四个层次渐进展开,但是,并非处理每个具体的伦理问题都需要走完全过程。一般说来,简单的问题只涉及情感表达,这往往与人们的情感好恶相联系,比如,“千夫所指,不病而死”,仅仅是借助道德舆论的力量就足以解决一些最基本的伦理问题了。社会上的“缺德”“没良心”的简单评价,普遍适用于大量的基本伦理问题。稍微复杂的伦理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通过道德判断和伦理分析这样两个层次。“正是在这两个层次里可以培养决策技巧,也是在这两个层次里我们试图思考出我们应该做什么,这两个层次里还有有意识地和具有某种程度地系统性地处理问题的方法。”[6]显然,在道德判断和伦理分析的层次上,我们不仅要对特定的伦理问题作出准确的道德判断,还要确定处理这一伦理问题的行为方式。只是停留在简单的情感表达上,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解决办法,反之,过多沉湎于后伦理层次的价值观反思,在行政哲学上或许能够有所进展,但是,对于公共部门的公务人员来说,或许是过于高深而不务实了。
从实践的角度看,解决伦理问题需要一个基本的伦理决策模式,这种模式是程序和方法的统一体。大体的过程是:首先,认识伦理问题,通过描述事实情形,定义伦理问题来确定伦理问题;其次,界分可供选择的方法,就是要采取发散型思维,尽可能多的设想解决伦理问题的方法,这些方法都是解决该伦理问题的若干解,但是,是否是最佳解还需要对方法进行评价;再次,设想可能的后果,其中包括不采取任何对策的后果以及采取各种解决方法的可能后果,同时比较各种后果的“损益值”;最后,在各种后果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某种或几种方法的组合,做出伦理决策。从决策模式的基本形态来看,有关决策理论和方法具有通用性。但是,与工程问题或者经济问题的决策所不同的是,伦理问题涉及的变量大多是心理、观念、价值等变量,具有主观模糊性,因此,预测价值观念方面的“损益值”是又很大的不确定性,况且,价值观念本身又是具有相对性,对于某些社会群体认为是又价值的,而在其他群体看来,可能是低价值甚至是无价值的。这就增加了伦理决策的难度和复杂性。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是这个道理。
按照特里的观点,解决行政伦理问题需要构建负责任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由两个基本因素组合而成,并在实践中交互作用产生合力。这两个要素是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和个人伦理自主性组成要素。前者具有统一性和绝对性,就是说,公共部门要履行职责,那么,所有的公务人员都应当具备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这些要素的形成,取决于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社会期待。在个人道德品质缺乏基本要求、组织制度形同虚设、组织文化腐朽堕落、社会期待不抱希望且无约束力的情况下,要求公共部门切实负责,几乎是不可能的。个人伦理自主性组成要素,具有独特性和相对性,这是在达到负责任行为构成要素的水准之上构建起来的,这些要素的形成,取决于限定和超越组织、对组织权力进行约制的法律和制度机制的外部环境,更加取决于个人的自我意识。
二者的结合,就产生负责任的行政行为。具体地说,第一,在行为方式上,前者是在现有的伦理法规和伦理立法范围内活动,后者是在政治共同体和个人意识的价值观范围内活动;第二,在知识系统方面,前者拥有和完善公共职业领域内的系统知识、关于组织、组织使命以及政策领域的知识,后者拥有和完善当前和关于社会、政治和经济方面的知识,拥有和完善关于个人价值观、信仰、信念、世界观以及生活重点等方面的知识;在时间和精力分配上,前者致力于为组织工作和组织使命贡献精力和时间,后者保持和培养与家庭、社会以及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决策导向上,前者决策要与组织的法定使命相一致,后者基于公众的愿望、要求和利益,建议对组织使命实施法定改革;在行动自由度上,前者对组织等级制度负责,后者质疑、抵制与组织使命、职业法规以及政治意识价值观不一致的命令,建议为防止报复行为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证;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前者遵从组织的非规范准则和程序,后者基于公众的愿望、要求和利益,建议修改准则、规章、制度和程序;在活动范围上,前者在特定的组织制度框架内活动,后者鼓励与其他组织的部门之间、民选官员以及与公众之间进行合作。[7]所以,可以这样说,一个负责任的管理模式,是在基本的负责任行为标准上,发挥每个公务人员的个人伦理自主性,这样,既保证了公共部门的基本伦理水平,也充分整合了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同时,对于公共部门的等级制度、刚性规则和僵化体制是一个有效的冲击和改造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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