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二章 所长的条件及任免
第五条 所长必备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改革精神;
具备强烈的责任感,能提出实际的研究所发展战略;
需持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熟悉业务并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领导及科技管理能力;
为人正直,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擅长团队协作;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所长任免机制:
所长可由上级任命,也可经民主推荐后任命,或通过选聘、公开招聘,外单位人员应聘需脱离原单位;
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可连任;
任期结束后,根据所长表现,由主管部门在征求职工意见后决定是否续任;
除非特殊原因,一般不随意调动所长岗位,辞职需提前申请并经批准;
对不称职或严重失职的所长,主管部门有权免职;
离任前需进行审计。
任免决定需征求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目标涵盖体制改革、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人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管理改进以及工作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
任期目标需经过所务委员会审议,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扩展资料《济南市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所(院)长负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