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执业规定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执业活动中,必须在经过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活动内容需与机构业务范围和个人资格级别相匹配,以确保其专业性。
第二十九条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职责包括: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则专注于:
第三十条 能力要求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复杂问题,确保技术文件的准确无误,以及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工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要求了解相关法规,能解决一般性问题,确保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法律责任
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所有技术文件必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他们需对文件内容及其引发的法律责任负责。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以人社部发〔2012〕56号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附则6章3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