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企业应当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与企业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境外省外企业、科技成果持有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依法保护其权益。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科技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交易场所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并优先安排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一)有利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
  (二)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技术水平的;
  (三)有利于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的;
  (四)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的。第七条 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给予资助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为项目认定、技术产权交易,以及成果转化等提供系列服务。第八条 加强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技成果推介、提供科技信息、技术贸易和咨询服务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九条 鼓励创办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价值评估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检测、评估。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以及申请政府设立的各类科技发展基金(资金)时,享有与其他各类科技企业同等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国有研究开发机构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经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二年,或者经单位批准延长期限的,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每年财政安排的基础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经费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十四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奖励等。第十五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引导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担保公司。
  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的,该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企业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可以将专利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
  保险机构可以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业务。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作为成立科技企业注册资本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超过这一比例的,从其规定。这类科技企业注册时,注册资本可以分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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