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全国儿童疫苗接种价格是否一致?

我是广东揭阳人,孩子去接种疫苗为何都那么贵呀?请问有没有疫苗接种的价格表呢?

第1个回答  2008-07-25
放心吧 全国都一样的

宝宝疫苗接种完全手册
一搜宝宝儿童疾病网站收集整理

计划内疫苗(一类疫苗)是国家规定纳入计划免疫,属于免费疫苗,是从宝宝出生后必须进行接种的。
计划免疫包括两个程序:一个是全程足量的基础免疫,即在1周岁内完成的初次接种;二是以后的加强免疫,即根据疫苗的免疫持久性及人群的免疫水平和疾病流行情况适时地进行复种。这样才能巩固免疫效果,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接种时间 接种疫苗 次数 可预防的传染病
出生
24小时内 乙型肝炎疫苗[提示]肝炎,发热,急性感染,慢性严重疾病,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第一针 乙型病毒性肝炎
卡介苗[提示]早产的宝宝、低出生体重的宝宝(出生体重小于 2500 克)、难产的宝宝应该慎种。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宝应缓种。结核病,急性传染病,心、肾疾患,免疫功能不全的宝宝禁种。
初种 结核病
1月龄 乙型肝炎疫苗 第二针 乙型病毒性肝炎
2月龄 脊髓灰质炎糖丸[提示]服苗前一周有腹泻的宝宝,或一天腹泻超过 4 次者,发热、急性病的宝宝,应该暂缓接种。有免疫缺陷症的宝宝,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如激素)的宝宝禁用。对牛奶过敏的宝宝可服液体疫苗。
第一次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3月龄 脊髓灰质炎糖丸 第二次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百白破疫苗[提示]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有抽风史的宝宝,严重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第一次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4月龄 脊髓灰质炎糖丸 第三次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百白破疫苗 第二次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6月龄 百白破疫苗 第三次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6月龄 乙型肝炎疫苗 第三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A群流脑疫苗[提示]接种流脑疫苗后的反应比较轻微,偶尔有人出现短暂低热,有些大孩子(8~12岁)偶尔出现过 敏反应,即在接种后的十几小时皮肤出现疱疹等,此时应请医生诊治。注射局部可能出现红晕和压痛,一般在24小时内消退,不用特殊处理。
第一针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8月龄 麻疹疫苗[提示]患过麻疹的宝宝不必接种。正在发热或有活动性结核的宝宝,有过敏史(特别是对鸡蛋过敏)的宝宝禁用。注射丙种球蛋白的宝宝,间隔一个月后才可接种。
第一针 麻疹
9月龄 A群流脑疫苗 第二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岁 乙脑[提示]发热及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病;脑及神经系统疾病;过敏性疾病,既往对抗生素、疫苗有过敏史者。
初免两针 流行性乙型脑炎
1.5
~2岁 百白破疫苗 加强 百日咳、白喉、破伤风
脊髓灰质炎糖丸 加强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乙脑疫苗 加强 流行性乙型脑炎
3岁 A群流脑疫苗,也可用A+C流脑加强 第三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4岁 脊髓灰质炎疫苗 加强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7岁 麻疹疫苗 加强 麻疹
白破二联疫苗 加强 白喉、破伤风
乙脑疫苗 初免两针 流行性乙型脑炎
A群流脑疫苗 第四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12岁 卡介苗 加强
农村 结核病

计划外疫苗(二类疫苗)是自费疫苗。可以根据宝宝自身情况、各地区不同状况及家长经济状况而定。
如果选择注射二类疫苗应在不影响一类疫苗情况下进行选择性注射。要注意接种过活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脊灰糖丸)要间隔4周才能接种死疫苗(百白破、乙肝、流脑及所有二类疫苗)
体质虚弱的宝宝可考虑接种的疫苗
流感疫苗[提示]有4类宝宝不宜接种流感疫苗,其中包括6个月以下婴儿;具有过敏体质,尤其是对鸡蛋过敏的宝宝;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患感冒、发烧、发热等或急性病发作时,则先治病,等身体恢复后再接种。
对7个月以上、患有哮喘、先天性心脏病、慢性肾炎、糖尿病等抵抗疾病能力差的宝宝,一旦流感流行,容易患病并诱发旧病发作或加重,家长应考虑接种。
肺炎疫苗 肺炎是由多种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引起,单靠某种疫苗预防效果有限,一般健康的宝宝不主张选用。但体弱多病的宝宝,应该考虑选用。
流行高发区应接种的疫苗
B型流感嗜血杆菌混合疫苗(HIB疫苗)[提示]处于高热或急性传染病发病期的宝宝和对破伤风蛋白过敏的宝宝慎用。
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将HIB疫苗列入常规计划免疫。5岁以下宝宝容易感染B型流感嗜血杆菌。它不仅会引起小儿肺炎,还会引起小儿脑膜炎、败血症、脊髓炎、中耳炎、心包炎等严重疾病,是引起宝宝严重细菌感染的主要致病菌。
轮状病毒疫苗 轮状病毒疫苗建议于宝宝 2、4、6个月大时使用,视需要可提前到宝宝6周大时开始使用,之后每三星期再次使用。较大的宝宝第一剂有较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不建议宝宝6个月大以后才开始第一剂。疫苗使用后四周内爸妈在给宝宝换尿布后应多洗手,以免排泄出的活病毒引起粪口传播。哺喂母乳时仍可使用疫苗,虽然使用第一剂疫苗与哺乳同时进行,可能减低免疫效果,但口服三剂后就完全相同。若于服用疫苗期间,不幸遭到轮状病毒感染, 亦需继续完成三剂疫苗,因为仍然可以避免其他血清型的轮状病毒感染及降低感染的严重性。
[提示]第一剂使用后五天,宝宝偶有低度发热、食欲不振、躁动及活力降低等现象;而第二剂则只有轻度发热;到第三剂时这些现象就很少发生了。
轮状病毒是3个月~2岁婴幼儿病毒性腹泻最常见的原因。接种轮状病毒疫苗能避免宝宝严重腹泻。
狂犬病疫苗[提示]宝宝在接种过程中应忌食油、可乐、咖啡、浓茶、刺激性食物,类固醇和免疫抑制剂会导致接种失败,应慎用。
发病后的死亡率几乎100%,还未有一种有效的治疗狂犬病的方法,凡被病兽或带毒动物咬伤或抓伤后,应立即注射狂犬疫苗。若被严重咬伤,如伤口在头面部、全身多部位咬伤、深度咬伤等,应联合用抗狂犬病毒血清。
即将要上幼儿园的宝宝考虑接种的疫苗
水痘疫苗[提示]有严重疾病史、过敏史、免疫缺陷病者禁用。一般疾病治疗期、发热期的宝宝要缓用。
如果宝宝抵抗力差应该选用;对于身体好的宝宝可用可不用,不用的理由是水痘是良性自限性“传染病”,列入传染病管理范围。即使宝宝患了水痘,产生的并发症也很少。
甲肝疫苗[提示]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免疫缺陷,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宝宝,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甲型肝炎又称急性传染性肝炎,肝炎病毒通过消化道传染。流行范围较广。凡1岁以上未患过甲型肝炎但与甲型肝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以及其他易感人群都应该接种甲肝疫苗。

疫苗接种的常见问题
Q:打了预防针就百分百保险吗?
目前没有一种疫苗是百分之百有效的,绝大多数疫苗的有效率在95%以上,但支气管肺炎疫苗的有效率较低,大约为70-80%。
Q:是不是打预防针越多越好呢?
A:不是。疫苗是用病菌、病毒及其产生的毒素制成的,虽然经过杀灭和减毒等特殊处理,但仍会有一定毒性,接种后可能发生一些过敏反应,轻者出现皮疹,重者发生休克。这种过敏反应的发生往往随着打针次数的增加而增多。
Q:国内疫苗和进口疫苗有什么区别?
A:国产、进口疫苗价格上的差异在于疫苗毒株及其培养工艺不同,都通过了国家卫生部门严格检查,生产线按照GMP要求,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使用。
Q:注射疫苗的时间内宝宝生病了怎么办?还能打疫苗吗?
A:等宝宝病好后可以继续接种。因为接种疫苗时间间隔28~56天属于正常接种范围,可正常继续接种。
Q:怎么才知道预防接种后有没有产生抗体?
A:一般由各地疾病控制中心定期或隔几年抽出一部分已经接种过疫苗的人,按年龄组分别来进行复查。

•接种疫苗前一周要精心照顾宝宝,减少感冒等不适的症状;
•如宝宝有不适症状,等康复后再接种疫苗;
•接种疫苗前对医生如实回答宝宝的情况。
•接种脊灰糖丸(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前半小时内不能吃奶、喝热水。

•接种后在医院或防疫站观察15~30分钟;
•注射疫苗当天不要洗澡;
•疫苗都有抗原,要预防宝宝发烧,给宝宝多喝白开水;
•一些加入吸附剂的疫苗容易出现红肿、发热、疼痛等症状。家长可用热毛巾对红肿的地方进行热敷
•接种脊灰糖丸(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后半小时内不能吃奶、喝热水。
•密切关注宝宝,看有无异常发烧,注射地方有无异常反应。

1岁以前,在可爱宝宝的生命里,没有什么能比预防免疫更至关重要的了。虽然,现在在大多数城市的家庭里,已经知道要按时给宝宝接种,但是还有很多新爸新妈,没有将免疫接种提高到足够的重视程度,漏打、错打针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也有不少家长自作主张帮宝宝“省略”了一些其实非常必要的预防针。给宝宝定制一个“免疫接种小护照”吧,提醒爸爸妈妈不要忘记定期给宝宝接种疫苗,让宝宝从小拥有健康体魄啊!

参考资料:http://bbs.0-6.com/showtopic.aspx?topicid=66298

第2个回答  2008-07-28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
责令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一般反应,是指在免疫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3-05
全国价格不一样的,HIB我这118元一针,你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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