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联邦主义的传统财政联邦制理论的扩展与修正[2]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基本的财政联邦制理论或传统的财政联邦制理论虽然有其优点(包括马斯格雷夫并没有把政府出资在竞争性领域直接组织生产作为财政职能的组成部分),但缺点也很明显,需要新的财政联邦制理论来替代。正是基于类似的考虑,钱颖一和温格斯特等人把马斯格雷夫和奥茨的财政联邦制理论称为“第一代联邦制理论”l1¨,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二代联邦制理论”,其中包括“市场维护型联邦制”和“中国式的联邦制”理论。对于他们来说,联邦制既可以是维护市场型的或者创造市场型联邦制,也可以是市场扭曲型联邦制(market distorting federalism)、市场抑制型联邦制(market suppressing federalism)或市场妨碍型联邦制(market hampering federalism)。前者如我国的情况,后者如俄罗斯的情况。
“市场维护型联邦制”理论作为“第二代联邦制理论”,强调了分权的额外和重要的好处。它是“财政联邦制理论的扩展”,但是又并不仅涉及财政方面的内容,而是有两个重点:首先,它拒绝了传统财政联邦制理论中的“仁慈型政府”假定,强调政治和财政(实际上也包括经济)激励对政府行为的重要性(也就是自利的重要性);其次,新的理论超越财政问题研究政府和经济主体之间的一般关系。
根据钱颖一的总结,第二代财政联邦制与以下理念有关?:(1)哈耶克的知识论:该理论认为,由于地方政府更容易取得局部知识和信息,因而能够比中央政府更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2)蒂博的以足投票理论:蒂博的理论假定辖区之间的居民可以无成本的流动,辖区竞争的运作类似于市场竞争的运作,使得居民朝着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符合其偏好的社区流动。如果个人能够在不同地方政府的管辖地自由流动,他们将选择一个政府规制决策对其有利的、符合其偏好的管辖地居住。最终,不同偏好的人可以通过“以足投票”集中到不同的同质社区。上述“第二代联邦制理论”或者“财政联邦制理论的扩展”框架虽然朝着理论建构的正确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仅仅解决了“传统财政联邦制问题之一”,并没有解决“之二”和“之三”。此外,这里的“财政联邦制理论的扩展”框架并不是在原有的传统财政联邦制的路径上扩展了“财政联邦制”,而是把传统财政联邦制扩展为某种“经济与财政联邦制”,因而有异于我们在探究财政体制意义上对传统财政联邦制的扩展或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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