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019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

  (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鼓励采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

  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由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免费向村(居)民提供。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

  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第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不得建设低层联体式或者单户独院式住宅。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用地安排、行政许可等方面给予便利。第八条 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1.容积率:不大于4.5,且不小于1.5。

  2.建筑密度:不大于40%。

  3.绿地率: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不小于15%控制。

  4.停车率:不小于12%。

  5.建筑间距:主朝向间距单方按建筑物高度的0.3倍退距,并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住宅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执行;次朝向间距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住宅建筑间距退距的计算方法执行。

  6.其他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

  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大于6层;建筑层高首层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

  2.建筑间距:新安排宅基地应当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建筑主朝向间距不小于6米,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在采取防火分隔等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次朝向间距可适当减小;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应当采取防火分区等补救措施满足消防要求,每栋建筑应当至少有一侧设置供消防车通行、停靠的消防车道。

  3.临村民住宅区小区路及组团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2米,临40米以下城市道路(含绿化带)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4米,临40米以上城市道路(含绿化带)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6米,并满足与相邻建设用地的间距。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住宅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突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并满足与相邻建设用地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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