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及其收益,应当一并予以追缴。但对于违法所得下落不明或已与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时,能否追缴犯罪分子名下其他的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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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怎么追缴?
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
1. 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此外,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第29条的规定,在违法所得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同样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2. 追缴、拍卖犯罪分子财产时,应当注意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份额与权益。仅在不能直接分割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能够采取相应的变价措施。此外,执行法院在拍卖中应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处置后应将对应的份额价款返还给共有人。
3. 《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第29条能够适用于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在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法院同样援引了上述指导意见,并裁定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王峰律师解析: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以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了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追缴时,可以追缴其合法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生效判决已认定的违法所得部分进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执行追缴。
王峰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受邀担任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协助本所主任刘洪朴担任五粮液、庐洲老窖、中国飞机租赁集团(香港上市)、金天集团(香港上市)、东方能源(中美合资、美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