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性不属于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等特征。
(1)自愿性
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必须是出于自愿选择,非受第三人或外界的强制,这样才能使志愿服务与一般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职务行为区分开来。
虽然目前大多数的志愿活动都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发动的,志愿者都是自愿参与其中的,在参与过程中始终保有选择是否参与的权利,因而是自愿的。志愿服务不能作为一种义务而强加于任何社会成员。自愿性是志愿服务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为的首要前提。
(2) 无偿性
志愿服务的动机是非营利趋向的,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的,明显区分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这就保证了志愿服务的本质是奉献社会、服务社会。当然,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并不等同于完全免费。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志愿者可以得到一些补贴,如交通补贴、餐饮补贴等。尽管这些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但是这些补贴的价值实际上远远低于其付出后所应该得到的收入。
(3)公益性
志愿者最基本的动机是利他主义,即帮助他人,使社会生活更美好。公益性是体现志愿服务社会价值的基本源泉。公共福利和社会公益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目标,也是衡量志愿服务的社会价值性和有用性的评判标准。
但是,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并不代表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就是完全的给予。严格来说,志愿服务是一种助人自助的行为,在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同时,志愿者个人在精神生活、实际能力、社会声誉等各方面都会得到提升。
(4)组织性
志愿服务体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个人生活的私人关系,而是在一定的公共空间和特定的人群当中进行他助或互助。这也就意味着志愿服务一般都以有组织的、公开的、社会化的形式开展,而不同于日常生活偶尔为之的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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