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第五条 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的场地选择、标准化建设和场地维护等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飞行管制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直通申报与批复直达系统,提高作业的及时性。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具有接收作业指令和对作业天气条件进行监测分析的业务技术系统与设备;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作业指挥员、操作员基本信息;

  (三)作业装备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及合格证;

  (四)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方案和关键农事季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在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雹灾多发区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及易灾地区生态保护与治理需要,在森林、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地区安排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大范围森林火灾火险、异常高温、干旱灾害、严重空气污染、严重水资源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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