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消防救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的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第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所需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保障、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投资轨道交通运营。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鼓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发挥志愿者作用,开展公益宣传、文明劝导、秩序维护、帮扶救助、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第二章 运营与服务第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依法办理正式运营手续。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行车安全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轨道交通的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要求,合理编制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中轨道列车司机需取得相关职业资格。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列车司机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轨道列车司机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等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规范提供售(检)票服务;

  (三)保持售票、检票、电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

  (四)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无障碍设施完好;

  (五)在车站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医疗急救箱等必要的救护设备,在列车上配备急救箱、急救包等必要的救护设备;

  (六)合理配置车站卫生间和母婴设施;

  (七)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便利服务,并在列车内设置专座;

  (八)维护车站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使用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备时有效保护乘客隐私;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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