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问答网
所有问题
当前搜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
河北省
安全生产
条例(2)
答: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的全文内容
答: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什么而降低其工资?
答:
福利等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辽宁省企业
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
答:
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
应当
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
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答: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 、 等
待遇
...
答: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
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条释义: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仅需要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的角度做出要求,还
应当
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并不直接带来经济...
《
安全生产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
待遇
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
安全生产
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
人员
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
安全员
工资可以在
安全生产
措施费里支出吗?
答:
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规定,
安全管理
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均属于保障安全生产的要素之一,因此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也可以列入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中。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河北省冶金企业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规定
答:
车间、班组
应当
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
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什么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
保障的权利
答: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
人员
有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
1
2
3
4
5
6
7
8
9
10
涓嬩竴椤
灏鹃〉
其他人还搜
专职安全员工资高于同级别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同级同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安全人员工资高于
安全管理是什么职业
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