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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制度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
民事
诉讼
法的主要内容
特点
?《中国法制史》
答:
(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
制度
。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案件。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
起诉
前。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人组成。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⑤调解结果。
民国时期
诉讼制度
的主要
特点
是什么?
答:
民国时期分为北洋
政府
时期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其司法
制度
有两个
特点
,一是普通
审 判
机关采用四级三审制;二是行政
诉讼
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依照《中华民国暂行 法院编制法》,民事与刑事
审判
机关分为四级,采用“三审制”:初级审判厅,为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
1935年以后,
南京国民政府
普通法院的
诉讼制度
是( )。
答:
南京国民政府
于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中改变原先的四级三审制,仿法国为三级三审制,规定从1935年7月1日起实行。三级三审即指法院的设立,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个层次,分别执行终审、再审、初审职权,以此标榜人民有三次上诉权,可杜绝错判的发生。其实根据国民政府《民事
诉讼
法》与《...
南京国民政府
法律
制度
的主要
特点
?
答:
南京国民政府
法律
制度
的
特点
立法频繁,法规数量多、体系庞杂,二重性明显。①法律内容上,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②立法层次上看,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③立法与司法层面看,立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发展,体现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司法中,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
南京国民政府
的刑事
诉讼
法在证据
制度
方面采取( )。
答:
【答案】:A
南京国民政府
的《刑事
诉讼
法》规定,在证据
制度
中采取“自由心证”的原则。规定了这个原则,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可以歪曲事实,专横武断。
民国时期司法
审判制度
的主要
特点
是什么?
答:
民国时期分为北洋
政府
时期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其司法
制度
有两个
特点
,一是普通
审 判
机关采用四级三审制;二是行政
诉讼
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依照《中华民国暂行 法院编制法》,民事与刑事
审判
机关分为四级,采用“三审制”:初级审判厅,为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
民国时期司法
审判制度
的主要
特点
是什么?
答:
民国时期分为北洋
政府
时期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其司法
制度
有两个
特点
,一是普通
审 判
机关采用四级三审制;二是行政
诉讼
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依照《中华民国暂行 法院编制法》,民事与刑事
审判
机关分为四级,采用“三审制”:初级审判厅,为 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机关;地方审判厅,为普通民事...
《法院组织法》公布后
南京国民政府
的司法
审判制度
实行()。
答: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
南京国民政府
实行“三级三审制”,即一审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上诉至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再上诉到最局法院,最尚法院为终审法院。第一审、第二审既为事实审又为法律审,第二审仅为法律审,即不审查事实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南京国民政府
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其中第三审为( )
答:
【答案】:A
国民
党普通法院诉讼
审判制度
实行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审判刑、民案件的一审,高级法院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又是所谓的“妨害国交罪”、“内乱罪”、“外患罪”的第一审。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即只受理审判违反法律的案件。
国民政府
《刑事
诉讼
法》确定的原则有哪些?
答:
(一)侦查权、检察权、
审判
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刑事
诉讼
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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